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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国丽与被执行人潘少昆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丽,潘少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丁国丽,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潘少昆,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国丽与被执行人潘少昆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潘少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少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少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少昆银行存款83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