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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郭盛斌与贾志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盛斌,贾志杰,北京金源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4996号原告郭盛斌,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乐播足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贾志杰,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金源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186号院1号楼508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东,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郭盛斌与被告贾志杰、北京金源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范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盛斌,被告贾志杰,被告北京金源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云、王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盛斌诉称:2017年1月28日晚,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福如四季小区内,被告家中的空调挡板从楼上坠落,砸中了原告停在楼下的牌照为×××号的白色大众车,致该车多处损坏。经原告修理,共计花费费用14220元。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表示不予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汽车损坏所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42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志杰辩称:我不能承担主要责任,首先房是我买的,空调挡板不是我自己装的,由于他的质量问题才会掉下来砸到原告的车,所以我认为确实不是我的责任。被告金源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当时原告的车并不是停在小区之内,他停的地方是在市政道路上,停车的地点不在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范围之内。第二,涉案房屋通风及空调挡板已经过了两年的质保期,并且业主家自己使用的百叶窗归业主自己使用,不在被告物业公司公共维护范围之内。第三,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业公司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和事实。鉴于以上三点,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0时,郭盛斌将车牌号为×××号小客车停放在北京城建福润四季小区A区和B区之间的道路上,2017年1月29日6时,郭盛斌发现上述车辆被贾志杰及其爱人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福润园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室外东侧空调挡板坠落砸毁。2017年2月5日,郭盛斌将上述车辆送至北京旧宫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维修,郭盛斌花费维修费1422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发票、结算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贾志杰及其爱人所购买的房屋室外东侧空调挡板坠落导致郭盛斌所有的车辆受损。现郭盛斌要求贾志杰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422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贾志杰辩称的其不能承担主要责任的辩解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本院对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郭盛斌汽车维修费人民币一万四千二百二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被告贾志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孔范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