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阳仁旺、灵川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阳仁旺,灵川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770号原告刘玉珍,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阳仁旺,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告灵川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龙头岭开发区“梧桐.墅”小区附属楼,法定代表人阳仁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珍诉被告阳仁旺、灵川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玉珍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对被告阳仁旺、灵川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原告刘玉珍负担。审判员 郑伍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