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嵇孝明与被执行人钟刚飞、钟露露、胡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孝明,钟刚飞,钟露露,胡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748号申请执行人:嵇孝明,男,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钟刚飞,男,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钟露露,男,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胡张娜,女,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嵇孝明与被执行人钟刚飞、钟露露、胡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六东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钟刚飞、钟露露给付嵇孝明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钟刚飞实际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4万元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钟刚飞实际还款之日止。胡张娜对钟露露庆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9380元,由钟刚飞、钟露露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查封了钟刚飞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XX道XXX区XX组XX号房屋,但由于该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系集体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钟刚飞下落不明。钟露露、胡张娜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XX期XX幢XXX室的房屋被另案查封、评估、拍卖,待处置完毕后,可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将钟刚飞、钟露露、胡张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7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彬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