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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良驹与陈艺清、陈李石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驹,陈艺清,陈李石羡,陈子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623号原告:陈良驹,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艺清,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李石羡,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子权,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陈良驹与被告陈艺清、陈李石羡、陈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良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良驹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