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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吉申请执行刘功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吉,刘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吕吉,男。被执行人:刘功云,男。申请执行人吕吉与被执行人刘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功云归还借款38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执行人刘功云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功云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功云现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功云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直至扣满40800元为止,并提取至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