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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7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湖南某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湖南某网络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128号原告:姚某,女,1989年10月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湖南某网络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姚某与被告湖南某网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湖南某网络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姚某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姚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某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成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