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国胜,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师。辩护人马尊建,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20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马尊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受山东省钱隆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委托到即墨追讨抵押车。2016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李某伙同该公司的员工孙茂颖(已判刑)等人到矫某家门前欲将矫某之子矫田丰购买的抵押车开回公司。其间,李某等人持电棍等物闯入矫某家中对矫某及其妻刁某进行殴打,致矫某面部软组织挫擦伤、刁某左上臂软组织挫擦伤,后孙某进入房内将车钥匙拿走,并将轿车开回济南。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之身体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抓获归案;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到案经过,同案犯孙茂颖的供述,被害人矫某、刁某的陈述,证人矫田丰、丁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登记信息,借款人告知书,转账记录查询,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斐人民陪审员 江世学人民陪审员 江志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心悦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