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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徐双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06执5082号被拘留人:徐双喜,系永康市众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众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康市众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徐双喜系永康市众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永康市众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双喜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