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常保记与保仓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保记,丹凤县龙驹寨街道保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常保记,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丹凤县龙驹寨街道保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龙涛,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常保记与丹凤县龙驹寨街道保仓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丹凤县龙驹寨街道保仓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支付常保记劳务报酬85410.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0元、执行费1860元,以上共计8913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丹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西关支行xxxxx账户的存款89130.50元。现根据本案实际,需要对上述款项解除冻结,并划拨支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丹凤县龙驹寨街道保仓村村民委员会在丹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西关支行xxxxxx账户存款89130.5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丹凤县龙驹寨街道保仓村村民委员会在丹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西关支行xxxxx账户的存款89130.50元,至丹凤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丹凤支行城关营业所,账号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崇民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