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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罗穆鹏、齐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穆鹏,齐淑敏,钟燕春,赣县绿之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异8号异议人罗穆鹏,男,1976年9月生,住江西赣县。异议人齐淑敏,女,1986年10月生,住江西赣县。委托代理人黄洪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钟燕春,女,1979年3月生,住赣县。被执行人:赣县绿之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赣县红金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罗穆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燕春与被执行人罗穆鹏、齐淑敏、赣县绿之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罗穆鹏、齐淑敏于2017年4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罗穆鹏、齐淑敏称:因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钟燕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4)赣执字第5号,法院查封了异议人在赣新大道××绿洲××室房屋,该房屋是异议人一家四人(妻子、小孩二个)居住生活的唯一一套住房。为维护异议人的基本居住权利,请求停止对赣新大道××绿洲××室房房的查封或者由申请执行人钟燕春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八年租金。本院查明:2013年12月25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钟燕春与被执行人罗穆鹏、齐淑敏、赣县绿之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钟春燕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罗穆鹏、齐淑敏位于赣新大道××绿洲××室房屋。另查明,2013年8月9日本院诉前保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穆鹏位于赣新大道××绿洲××室房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燕春与被执行人罗穆鹏、齐淑敏、赣县绿之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诉前保全依法查封异议人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虽然申请执行人要求评估拍卖异议人的房屋,但是该案本院未作出拍卖异议人的房屋的裁定,为此,异议人罗穆鹏、齐淑敏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罗穆鹏、齐淑敏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 明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赖敏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