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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保庆与高村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庆,高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259号之一原告:周保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中明,淇县卫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白永清,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航,男,汉族,该镇副镇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王玉柱,男,汉族,该镇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告周保庆与被告高村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保庆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村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保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庆撤回对被告高村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周保庆承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