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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立峰与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峰,陈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4民初421号原告吴立峰,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陈敏,男,汉族,1986年2月4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双方购车事宜、被告下欠其款项26918元人民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6918元;2、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敏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实的事实,被告下欠原告债务26918元人民币未还属实。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立峰欠款人民币2691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57元,由被告陈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