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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清莲与郑州锐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莲,郑州锐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408号原告徐清莲,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郑州锐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105室。法定代表人王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莲诉被告郑州锐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徐清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锐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清莲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清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清莲负担。审 判 长  付娇娇人民陪审员  朱新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