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安秀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峰,安秀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峰,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秀琴,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云峰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黑1024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云峰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欠款和购煤的事实,没有合同,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据,在未审查真实性下认定履行购煤合同并交付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移送本案至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安秀琴作为卖方起诉买方上诉人王云峰索要拖欠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安秀琴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的东宁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