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侯家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家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7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家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家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洁、被告人侯家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侯家阳在韶关市武江区阳山村委上庙背村的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和许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侯家阳住处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现场检测:侯家阳、刘某、许某尿液样本中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家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赣州市人民法院(1993)赣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证人刘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侯家阳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家阳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家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家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家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建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招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