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字第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方泉、梅春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方泉,梅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方泉,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梅春娇,女,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郑方泉与梅春娇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0726民初50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梅春娇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