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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稳稳与陈文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稳稳,陈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朱稳稳,女,1959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羊娃,男,1955年10月21日生,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文耀,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稳稳与被执行人陈文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稳稳依据本院(2016)陕0125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322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耀给付赔偿款38909.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本案一审诉讼费5272元、执行费560元,被执行人陈文耀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至今已向本院交清该案案件款44182元(已发还),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5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60元由被执行人陈文耀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