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蔡娟与邸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娟,邸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1715号原告:蔡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军、陈韩,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邸全峰。原告蔡娟诉被告邸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全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13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经别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后,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偿还本金60000元及至2014年11月12日的利息。余款原告索要未果,故提出上述请求。邸全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邸全峰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蔡娟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至2014年11月12日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剩余款项90000元及利息,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邸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娟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邸全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年惠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