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波、刘华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刘华梅,刘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715号被执行人张波,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被执行人刘华梅,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被执行人刘再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02846号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波、刘华梅、刘再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波、刘华梅、刘再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64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路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依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