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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被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陈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190号原告:赵小明,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陈波,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赵小明与被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赵小明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