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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褚建舫、刘青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建舫,刘青国,马玉全,褚建舫,刘青国,马玉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褚建舫,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静(夫妻关系),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国,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云(夫妻关系),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全,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褚建舫因与被上诉人刘青国、被上诉人马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褚建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王晓乐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