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卢立祥与沭阳县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友合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祥,沭阳县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友合置业有限公司,岑冲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90号原告:卢立祥,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北侧东方明珠城小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柏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友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北侧东方明珠城5号楼106-108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生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岑冲达,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沭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以宁,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立祥诉被告沭阳县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友合置业有限公司、岑冲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立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00元,减半收取75200元,由原告卢立祥负担。审 判 员 周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陈胜康书 记 员 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