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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淑晴与刘毛六、陈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晴,刘毛六,陈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425号原告:李淑晴,女,1999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理人:李自卫,男,1975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刘毛六,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威,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057002920G(1-1)。负责人:任汉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淑晴与被告刘毛六、陈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淑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晴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李淑晴负担。审判员  张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