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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佩臻与杨彦富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40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李佩臻。被执行人杨彦富。被执行人周海燕。被执行人杨彪。申请执行人李佩臻与被执行人杨彦富、周海燕、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交纳33650元,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