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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鑫与全峰快递睢阳一部、孔维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全峰快递睢阳一部,孔维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559号原告王鑫,男,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被告全峰快递睢阳一部,住所地睢阳区北海路林业局附近。负责人孔维新被告孔维新,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孙王鑫诉被告全峰快递睢阳一部、孔维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王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全峰快递睢阳一部、孔维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鑫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全峰快递睢阳一部、孔维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对被告全峰快递睢阳一部、孔维新的起诉。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