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关付灿、吕菊妮等与齐继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付灿,吕菊妮,关琼琼,关某,齐继民,李留义,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691号原告:关付灿,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吕菊妮,女,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关琼琼,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关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法定代理人:关某某,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黄广甫(实习),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齐继民,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李留义,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关交通路26号。负责人:刘志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中段26号。法定代表人:李茂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中段(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办公楼)。负责人:苏平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付灿、吕菊妮、关琼琼、关奥博与被告齐继民、李留义、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关琼琼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付灿、吕菊妮、关琼琼、关奥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付灿、吕菊妮、关琼琼、关奥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付灿、吕菊妮、关琼琼、关某负担。审 判 员 梁超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孟祥宇书 记 员 常鹤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