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5226冷永芳与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永芳,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永芳,女,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排楼组,组织机构代码78270252-4。法定代表人:荀中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永芳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部分财产;因另案本院依法拍卖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织机,扣除工资款后尚余部分款项已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冷永芳分得款项25641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该公司负责人荀中林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已服刑期满),现荀中林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系租赁经营,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无足额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常州市九鹏纺织品有限公司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处理已查封的部分财产并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取决于法院能够依法、及时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处理的部分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曙明审判员 王梅翠审判员 施庆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逸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