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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志清与被执行人田青山、邹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清,田青山,邹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吕志清,男性,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田青山,男性,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邹继杰,女性,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志清与被执行人田青山、邹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