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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汪永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57号罪犯汪永鹏,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秦安县。该犯于201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羊艾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汪犯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永鹏于2013年5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5年8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其已实际服刑六年零十一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一个月。并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2015年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6年9月10日提出假释申请,羊艾监狱一监区四分监区建议报请假释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一监区建议报请假释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2017年1月22日经贵州省羊艾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建议对其报请假释,2017年2月13日经羊艾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议给予该犯呈报假释。汪永鹏的假释担保人系其父亲汪某,以农业生产为主,家庭贫穷,有固定住房80平米。如该犯获假释,担保人汪某愿意为其生活提供保障并负责帮教工作。甘肃省秦安县司法局及五营司法所均于2016年12月20日签署评估意见,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0)贵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执字第1883号刑事裁定书、(2015)筑刑执字第3270号刑事裁定书、罪犯假释申请书、认罪悔罪书、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担保人住房证明、家庭情况证明、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评周期积分统计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汪永鹏的供述及其管教警察唐某、同监罪犯袁某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永鹏虽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5年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六年零十一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司法机关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之规定,由于其最后一次减刑十二个月的时间(2015年8月20日)至本次报请假释的时间(2017年2月14日)未达法定间隔时间,其报请程序不合法,故对其报请假释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永鹏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汤 帆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