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5703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后187.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雪妮 打印:扈艳红校对:马媛星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