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26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危克亮与古丈县岩头寨镇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中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克亮,古丈县岩头寨镇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张才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26行初59号原告:危克亮,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丈县岩头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古丈县岩头寨镇野竹村。法定代表人:张书民,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古丈县,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生,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忠,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古丈县,该镇司法所所长。被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正街。法定代表人:邓晓东,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强,湖南广湘律师事务律师。第三人:张才艾,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蓉,吉首市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危克亮与被告古丈县岩头寨镇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才艾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危克亮就山林权属协议书效力已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审理需要以民事判决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向发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