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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安市洪濑商会、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市洪濑商会,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洪濑商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5939954-7。临时负责人王建设。委托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75-77#,组织机构代码:61191606-9。法定代表人魏剑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洪濑商会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金人民币3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50元、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2、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已由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由本院另案冻结,故由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