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小鸢、刘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鸢,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鸢,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刘清,女,汉族,1965年10月17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鸢与被执行人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