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谢保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保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刑初1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保瑞,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保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7日、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况作恒、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保瑞及其辩护人张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谢保瑞、被害人刘某、丁某与曹某、谢某、褚某六人在淮北市烈山区明珠花园小区附近吃晚饭,饭后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好声音KTV唱歌、跳舞、喝酒。次日0时许,刘某误将褚某手机摔坏,还搂着褚某跳舞,谢保瑞见状比较生气即上前朝刘某脸上打一拳将其致伤,丁某上前阻拦时谢保瑞又持碎啤酒瓶将丁某嘴唇划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保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保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张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保瑞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谢保瑞、被害人刘某、丁某与曹某、谢某、褚某六人在淮北市烈山区明珠花园小区附近吃晚饭,饭后到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好声音KTV唱歌、跳舞、喝酒。次日0时许,刘某误将褚某手机摔坏,还搂着褚某跳舞,谢保瑞见状比较生气即上前朝刘某脸上打一拳将其致伤,丁某上前阻拦时谢保瑞又持碎啤酒瓶将丁某嘴唇划伤。同年11月11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丁某因外伤致左上唇有3.0×0.1cm已拆线伤口一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1月21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电话通知谢保瑞到该所接受调查,谢保瑞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该所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谢保瑞近亲属与被害人刘某、丁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协议书、收条,载明: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谢保瑞近亲属与被害人刘某、丁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50000元,刘某、丁某对谢保瑞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杨庄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载明:2016年11月21日,该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谢保瑞到该所接受调查,当日谢保瑞在家人陪同下到该所,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杨庄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载明:经查询,案发前被告人谢保瑞无违法犯罪记录。(4)被告人谢保瑞户籍信息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谢保瑞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证言:2016年10月28日0时许,其与刘某和丁某、褚某、谢保瑞和曹某三家人晚饭后在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好声音KTV唱歌。其间,刘某上前搂其老婆褚某,其哥谢保瑞见状上前和刘某、丁某夫妻两人发生厮打,谢保瑞拿酒瓶打刘某、丁某两人,将两人致伤。(2)证人褚某证言:2016年10月27日晚,其与刘某和丁某、谢某、谢保瑞和曹某三家人一起吃过晚饭后,到杨庄矿工人村好声音KTV唱歌喝酒、跳舞。刘某、丁某和其搂在一起跳舞,刘某误摔其手机,其弯腰捡手机时突然看到刘某倒在地上鼻子出血,是谢保瑞把刘某打倒,其上前扶刘某时,又看到丁某也捂着嘴,并让其送她到医院。(3)证人曹某证言:2016年10月27日晚,其与和丁某、谢某和褚某、谢保瑞三家人一起吃晚饭,饭后在杨庄矿工人村好声音KTV唱歌、跳舞。其间,刘某搂着褚某跳舞,谢保瑞非常生气就朝刘某脸上打一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谢保瑞又拿碎啤酒瓶将丁某嘴角划伤。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10月27日晚,其与丁某、谢某和褚某、谢保瑞、曹某三家人在烈山区明珠小区门口饭店吃晚饭。饭后到工人村好声音KTV唱歌,次日0时许,几人酒后比较兴奋,其与丁某搂着褚某跳舞,玩一会后其要回家,丁某不愿意,其比较生气就误将褚某的手机当作丁某的手机摔坏。之后谢保瑞上来一拳打到其脸上,将其打倒在地,醒来后发现满脸是血,丁某嘴唇也流了好多血。到医院拍片后,其鼻梁骨骨折,丁某嘴唇缝了十针。(2)被害人丁某证言:2016年10月27日晚,其与刘某、谢某、褚某、谢保瑞、曹某三家人在烈山区明珠小区吃晚饭。饭后6人到好声音KTV唱歌、喝酒、跳舞。其间,刘某误将褚某的手机摔坏,谢保瑞上前朝刘某脸部打一拳将他打倒在地,其上前推谢保瑞,谢保瑞拿起碎啤酒瓶就朝其脸上戳,将其嘴角划伤。4.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2016年11月11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勘验、检查等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2016年10月28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好声音KTV。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保瑞供述:因其弟谢某与妻子褚某两人存有矛盾分居生活,2016年10月27日晚,其与褚某、刘某、丁某、谢某、曹某6人在烈山区明珠小区附近吃晚饭,劝两人和好。饭后,在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好声音KTV唱歌。次日0时许,刘某将褚某的手机摔坏又对褚某搂搂抱抱,其非常生气就朝刘某面部打一拳,将他打倒,致他鼻子出血。接着,其拿酒瓶朝桌子上摔一下,把瓶底摔掉拿在手里吓唬刘某,丁某怕扎到刘某就上前拉,结果酒瓶将丁某嘴唇划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保瑞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保瑞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保瑞近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保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保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言生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姜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