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恩星烧伤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恩星烧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兴油街北。法定代表人:赵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光,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盘锦恩星烧伤医院。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金河社区北一号。负责人:胡德元,系该企业投资人。本院在执行(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盘锦恩星烧伤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元 奎代理审判员 李 大 海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