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村民委员会与沈卫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村民委员会,沈卫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069号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法定代表人:郭振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卫军,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沈卫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