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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韩金保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91号被执行人韩金保,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执29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韩金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金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金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