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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婷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婷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42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婷婷,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婷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林婷婷二次容留李小明(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珠海市香洲区港昌路幸福时光51栋404房内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林婷婷容留李小明、武泽楠(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珠海市香洲区港昌路幸福时光51栋404房内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林婷婷及李某、武某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林婷婷及李某、武某尿检结果均对甲基苯丙胺(冰毒)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婷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支付宝转账及交易记录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婷婷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婷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婷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婷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天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啸澜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