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字第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古金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古金源,吴仕红,何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住所安远县九龙大道交汇处世纪豪苑B栋1#-3#。法定代表人薛隆冬,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古金源,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吴仕红,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沅林,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与古金源、吴仕红、何沅林借款合同纠纷(2016)赣0726民初1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古金源、吴仕红、何沅林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