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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与冼业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冼业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6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朝南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23553-9。负责人:黎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绍勇,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灿亮,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冼业珂,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诉被告冼业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7元,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龙旋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