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常州与王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常州,王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490号原告徐常州,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振,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振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常州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常州撤回对被告王明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常州负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