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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常州与王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常州,王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490号原告徐常州,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振,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振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常州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常州撤回对被告王明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常州负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