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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员郭志新、邓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许磊在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1号1-5-3的住处,容留赵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6年8月初某日,被告人许磊在上述场所,容留赵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2016年8月末某日,被告人许磊在上述场所,容留赵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许磊向公安机关投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自首情况说明、释放证明、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常表、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许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磊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许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磊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自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