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行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薛安春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安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3行初112号原告薛安春,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谭深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460X。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忠,被告处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安春诉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薛安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安春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建审 判 员 吕 云人民陪审员 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年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