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峰、谢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谢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谢晓华,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本院立案执行李峰申请谢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民一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晓华应支付申请人李峰案款102300元,承担执行费1434.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23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代理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