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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亮等诉马喜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芝,周亮,马喜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082号原告:赵玉芝,敦化林业局中心医院医生,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亮,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喜东,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云红,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芝、周亮诉被告马喜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玉芝、周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芝、周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芝、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89.50元,由被告马喜东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