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607号原告:周某,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荣,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周某以其与杨某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好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