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琼与李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李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31号之一原告:王琼,女,生于1975年6月29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明,男,生于1976年4月13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王琼与被告李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王琼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琼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华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琼负担。审 判 长 陈桥森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杨友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