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余凯与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标、被告臧汉林、被告黄宗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凯,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标,臧汉林,黄宗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637号原告:余凯,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冯石。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标。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黄宗虎。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冯涛。被告:杨金标,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臧汉林,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黄宗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凯与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标、被告臧汉林、被告黄宗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