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家住乐平市。2017年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汽车经过乐平市双田镇新大睦村地段时碰撞行人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赣H×××××帝豪牌小轿车,沿省道205线由乐平市涌山镇向乐平市区行驶,途经乐平市双田镇新大睦村地段时碰撞行人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69周岁)。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魏某某持有C1型驾驶证,肇事车辆赣H×××××帝豪小型轿车年检、保险齐全。2017年2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及保险公司与被害人徐某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74978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你、蔡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犯罪时已成年以及无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忽视行车安全,在驾驶汽车过程中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归案的主动性,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海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薛 超 搜索“”